林水全故意伤害案
2014-05-28 10:51:51 | 来源:中国法院网
  (一)基本案情

  2011年7月下旬,被告人林水全将其女儿、被害人林某某(时年6岁)从家中带至广东省云浮市居住。因林水全认为林某某不听话,且怀疑林某某不是自己的亲生女儿,便用饮水机的开水淋在林某某身上。同年8月13日至20日,林水全分别将林某某带至云浮市唐人旅店302房、新富丽旅店605房,先后三次用电热棒将塑料盆里的水烧开,脱光林某某的衣服,将开水淋到林某某身上。8月20日凌晨,林水全将全身被烫伤的林某某送回家中即自行离去。林某某的家人发现林某某受伤后即报警并将林某某送至医院救治。林某某经治疗后皮肤瘢痕仍占全身表面积70%以上,构成重伤、四级伤残。

  (二)裁判结果

  广东省云浮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林水全犯故意伤害罪向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水全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林水全以特别残忍的手段致女儿林某某重伤、四级伤残,应当依法惩处。林水全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依照刑法规定,判决被告人林水全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未成年人不具备自我保护能力,父母本应当是他们最值得信赖的安全保障。父母一旦失职,甚至成为伤害未成年子女的凶手,不仅对未成年子女的身体造成伤害,对未成年子女的精神也将造成难以愈合的创伤。对于父母伤害未成年子女的行为,必须依法予以惩处。本案被告人林水全因认为女儿林某某不听话,怀疑林某某不是自己的亲生女儿,竟将林某某脱了衣服用开水烫,造成林某某重伤、四级伤残的后果,犯罪手段极其残忍,后果严重。鉴于林水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有坦白情节,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决定对被告人林水全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量刑适当。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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